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顺德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利用(借阅)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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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入时间:2009-4-10 11:55:1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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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,本着既方便工作,又利于保密,确保安全的原则,制定本制度。
第一条 本校的档案资料主要为本校服务,兼顾为社会服务。利用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。
第二条 利用档案,一般采取查阅方式,限定在档案阅览室内阅读。校内人员确需借阅时,必须经院办主任批准,并办理借阅手续,限期归还(一般不超过15天)。为确保档案安全,校外人员不可借阅本校档案。
第三条 对于已公布开放的档案材料,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、学生证;校外人员凭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问题、目的)和本人工作证,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利用。
第四条 校内人员原则上只能查阅本部门形成的档案。确需查阅其他部门形成的档案时,必须持本部门介绍信(写明查阅问题、目的),并经立卷部门领导签字同意,才能查阅。
第五条 查阅党委会议记录、院长办公会议记录、“三密”档案材料,应由所在部门领导提出申请,经党办(或院办)主任审批,并限定阅读有关内容,不得带出综合档案室,不得摘抄。确需摘抄件或复制件时,必须报请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,且在限期(一般不超过15天)内交回综合档案室注销。
第六条 凡利用有关人员处分、处理材料,属于一般干部、职工、学生和科级干部的,须经院办主任或档案形成部门领导批准;属于处级干部的要经党委书记批准。
第七条 非公开科研课题档案,原则上只提供给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关人员利用。本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人员查阅,须经课题组负责人同意,科研处领导批准,必要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。
第八条 利用档案者应承担所利用档案材料的安全、保密责任;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;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眉批;不得随意摘抄。确需摘抄件或复制件时,档案人员应认真核对,并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审核,方可盖章确认;未经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、摘抄、转借档案材料。违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格处理或经济处罚。
第九条 出版类的“审稿意见”,不宜与被审稿的作者见面,只提供给该出版物的编辑人员利用。
第十条 校外人员利用档案,校内人员因私利用他人形成的档案,都要按规定收取信息咨询费。复印档案材料,要收取工本费。
第十一条 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注销手续。档案管理人员应仔细清点归还的档案,经核查无误后签字注销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报告院办主任,并追究当事人责任。
第十二条 境外人员利用档案,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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